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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选聘到社区(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
文字显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10-3-9 8:27:29    

定委办〔20107

为切实加强由组织人事部门公开选聘到社区(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以下统称大学生社区干部)的管理、培养和使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选聘管理和培养使用工作的意见》(浙组〔2009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选聘到社区(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的若干意见》(舟组综〔20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职责分工

第一条  区属有关单位职责: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人事劳动部门抓好选拔、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代理、各类社会保险、合同期满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等配套保障政策的制定、解释、检查、落实工作;财政部门落实经费保障;农办、教育、公安、民政、农林、团委、妇联等结合自身职能,各司其职,配合做好教育培养、自主创业等相关工作。

第二条  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职责:作为大学生社区干部日常管理主体,落实组织委员或副书记专人负责;建立传帮带等制度;及时与大学生社区干部签订劳动合同,任命为书记(主任)助理的劳动合同一般3年一签,实行3个月试用期;及时上报大学生社区干部的动态信息;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落实各项待遇;负责大学生社区干部日常管理、教育培养和年度考核等工作;为大学生社区干部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便利。

第三条  社区(村)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和大学生社区干部个人特点合理安排团支部书记、妇联主席(妇代委主任)、文书等工作岗位,积极有效地发挥大学生社区干部的作用;落实社区(村)干部负责帮带大学生社区干部;把大学生社区干部培养成党员或工作骨干;落实大学生社区干部列席社区(村)重要会议,参与社区(村)事务管理和重大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条件。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四条  建立大学生社区干部培训档案。大学生社区干部培训工作纳入全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计划。开展上岗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上岗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集中进行,时间不少于一周;每年对在岗大学生社区干部组织一次以上专题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组织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一周。

第五条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知识,产业结构调整、科技知识、实用技术和社区(村)工作方法、领导艺术,以及其他符合当地生产生活实际的知识和技能等。

第六条  培训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培训形式:采取集中授课、远程教育、岗位自学、外出参观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鼓励大学生社区干部参加继续教育、学历教育和调查研究。大学生社区干部参加学历教育的,经社区(村)、乡镇街道同意,在社区(村)工作3年及以上可参照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按定组〔200632号文件的规定享受有关费用补助。大学生社区干部每年至少完成一篇调研文章,作为考核、评优内容之一。

第三章  培养使用

第八条  建立大学生社区干部帮扶机制:

(一)建立乡镇街道班子成员或中层干部与大学生社区干部一对一帮带制度,注重提高政策法制观念和组织领导能力。

(二)建立社区(村)书记传帮带制度,注重培养大学生社区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建立挂职实践锻炼制度,在确保“岗位、工作在社区(村)”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大学生社区干部本人意愿,可选派大学生社区干部到上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短期实践锻炼,或在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之间开展交叉挂职,或与社区民警结对互帮,大学生社区干部挂职实践锻炼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乡镇街道及其他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长期借用大学生社区干部。

(四)建立轮岗交流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或大学生社区干部本人意愿,可在社区(村)之间开展轮岗交流;连续聘用两次后,原则上应在乡镇街道之间进行轮岗交流。

第九条  建立大学生社区干部“三培养”制度:

(一)把非党员大学生社区干部培养为党员。

(二)把优秀大学生社区干部培养为社区(村)班子成员。对在社区(村)任职2年以上,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群众信任、发展潜力大的大学生社区干部,根据社区(村)干部队伍建设的情况,采取各种灵活措施培养引导大学生社区干部进入社区(村)班子,并创造条件推选优秀大学生社区干部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团代会、妇代会代表人选。

(三)把优秀大学生社区(村)书记培养为乡镇街道班子成员或团干部、妇联干部。对进入社区(村)班子的特别优秀大学生社区干部可作为乡镇街道班子成员或乡镇街道团委书记、妇联主席的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条件成熟的,可推荐为乡镇街道班子或团委书记、妇联主席人选。

第十条  区委组织部设立热线电话(05802601592),每年适时举行大学生社区干部座谈会,及时帮助解决大学生社区干部遇到的特殊困难。乡镇街道加强对大学生社区干部的引导和管理,关心解决他们日常生活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大学生社区干部定期谈话和活动交流制度,注重发挥大学生社区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积极作用。认真宣传到社区(村)任职大学生社区干部的典型事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十一条  建立大学生社区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和台帐制度,乡镇街道组织填写《到社区(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汇编《到社区(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名册》,并把《到社区(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名册》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在聘用期内,大学生社区干部的人事关系、档案等统一由区人事部门免费代理,党、团组织关系迁入所在社区(村),如需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由区人事部门组织申报;聘用期满或终止合同后,工作变动的,按现行的人才流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十二条  大学生社区干部工资补贴收入构成由省、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财政支出,省、市支出部分按实际补助数全部下拨,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000元,剩余部分由乡镇街道分担。聘用期间,其收入水平,应不低于社区(村)副职标准,并由乡镇街道统一发放。试用期间的薪酬,按大学生社区干部工资的80%计发。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按社区(村)副职标准(或企业同类人员标准)统一为大学生社区干部办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类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聘用期间,大学生社区干部享受国家法定的休假。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乡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对象为选聘到社区(村)实际工作1年以上的大学生社区干部。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原则,采取个人总结、民主评议、确定等次的程序进行;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书面反馈大学生社区干部并存入本人档案,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

(一)工作态度,指热爱社区、农村工作,勤恳敬业,遵守制度,不旷工,上班时间不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等。

(二)群众观念,指熟悉社(村)情民意,关心群众生活,帮助群众排忧解难,维护班子团结,配合意识较好,同事关系融洽等。

(三)工作实绩,指岗位工作完成状态,结合自己专业优势,积极开展各类调研和自主创业,能为社区发展建言献策,引领群众发展致富以及取得的工作成绩或荣誉等。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大学生社区干部任用、考录、奖惩和解聘的重要依据。考核优秀的大学生社区干部,其年终考核奖上浮20%;考核基本称职的,其年终考核奖下浮50%;考核不称职的,取消年终考核奖,并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以下或期满考核不称职者,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建立评优表彰制度,区组织人事部门每年举行一次优秀大学生社区干部评选活动,被评为优秀的,由区人才办给予奖励,并优中选优推荐为中组部选聘人员。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对违法违纪、不安心社区(村)工作、实际工作能力差、群众认可度低的大学生社区干部要依照合同规定及时予以解聘。合同期未满本人要求另行就业的,可根据合同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提前解除合同。在社区(村)任职时间累计未满规定年限的,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成长发展

第十九条  鼓励优秀大学生社区干部长期在社区(村)岗位上建功立业,对留任社区(村)班子成员的大学生社区干部或3合同期满、经所在乡镇街道考核合格、双方协商同意、报请组织人事部门审定,可续聘,继续享受选聘大学生社区干部的薪酬待遇和有关优惠政策。年满35周岁的,不再纳入大学生社区干部管理范畴,不再享受大学生社区干部相关政策。

第二十条  支持和引导大学生社区干部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于服务期满不再续聘的大学生社区干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培训费补助,并积极帮助推荐到其他领域就业。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社区干部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浙江省高校硕士研究生优惠政策,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区、乡镇街道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专门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招录选聘到社区(村)任职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仍在社区(村)工作的大学生社区干部。

第二十二条  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须经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推荐,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招考录用为乡镇街道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的大学生社区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可继续在社区(村)任职或兼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办公室

20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