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海区党员关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区属各单位党组织:
经区委研究,现将《定海区党员关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办公室
2010年1月14日
定海区党员关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和帮扶机制,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和“落实三真、关爱基层”的工作理念,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特就定海区党员关爱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关爱资金主要用于对党组织关系在本区的生活困难党员的补助和优秀党员的节日慰问。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三条 资金来源。1.党员自愿捐款;2.区管党费每年按上年度净收入的20%划拨;3.区财政按每年每名党员10元标准拨款;4.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个人等捐赠;5.资金储蓄收益。
第四条 帐户管理。在银行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帐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明确相应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 管理机构。建立定海区党员关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组织部组织科,具体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监督管理。资金的运行情况接受各级党组织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在一定范围内每年公开一次收支情况。
第七条 资金使用。资金使用应保持总额动态平衡,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并经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第三章 补助范围和形式
第八条 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统筹兼顾、量入为出原则。3.定期补助与临时补助相结合原则。
第九条 补助方式。分定期补助、临时补助和节日慰问三种形式。
(一)定期补助。即党龄满50年,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老年党员,每人每月可享受生活困难补助50元。补助方式按照定委办〔2008〕39号和定财社〔2008〕217号文件执行。
(二)临时补助。因病、因灾或突发事件等意外原因导致生活突然困难的党员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补助的党员。
(三)节日慰问。一般每年分“七一”、春节两次慰问各乡镇(街道)和各系统的生活困难党员和优秀党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补助: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履行党所分配的工作职责的;
2.参与、组织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党内及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
4.有其它不符合党员标准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补助申报和标准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临时补助:
1.本人书面申请。
2.基层党组织审核。
3.张榜公示。经有关乡镇(街道)党(工)委或区属单位机关党组织审核同意,由党员所在的党支部进行公示。
4.组织审批。区委组织部根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的授权,集体研究决定补助额度。
(二)节日慰问:
1.基层推荐。各乡镇(街道)、区属单位党委(工委)根据各自区域和系统实际,推荐若干名节日慰问对象。慰问对象包括生活困难党员和优秀党员等。
2.组织审定。区委组织部根据区域统筹、行业覆盖等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慰问名单。
3.走访慰问。
第十二条 补助标准。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也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作适当调整。
(一)属临时补助的,按以下情形视情确定:
1.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较大损失,致使党员及其家庭生活困难的,一次性给予1500元补助;损失特别严重,生活特别困难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
2.因患重大疾病,个人医药费支出较多,致使党员及其家庭生活困难的,一次性给予1500元补助;特别困难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
3.因其它原因致使党员及其家庭生活困难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补助;特别困难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
4.特殊情况的补助,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二)属节日慰问的,一般每人每次1000元。
第十三条 资料归档。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定期补助、临时补助和节日慰问名单及相关资料及时登记归档,以备核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定海区党员关爱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