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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乡镇土地管理现状及对策
文字显示:        来源:马岙镇 赵志军    发布时间:2010-2-4 9:10:11    

近年来,乡镇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然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是需要各类建设用地进行保证的,然而在国家严格土地管理,强化土地宏观调控的情况下,在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目标的要求下,我市各乡镇总体土地资源供需矛盾尤为突出,各类土地违法现象时有发生。如何破解乡镇土地管理的难题,合理处理积极主动服务与严格规范管理的关系,做到“合法、合规、节约、集约”用地,有效遏制土地违法势头,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体系,切实履行严格监管职能,探索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我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调研阶段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就乡镇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现状进行归纳,并提出粗浅建议或对策。

一、乡镇土地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现状

1、土地管理法宣传教育不够普及和深入,广大干部群众学法、懂法、真正做到依法合理用地还有一定差距,少数干部群众尤其是基层干部群众的土地忧患意识和法制观念还不够,对保护耕地、依法管理和依法用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耕地保护的问题较为突出。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加快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还存在一定的矛盾,需要进一步协调解决制约城镇发展的规划用地指标问题。但实际工作中,土地指标和土地规划调整难度大。区域规划的短视和不稳定性。按现行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但许多乡镇的长远规划迟迟未能编制或已出台的规划随着城市建设及小城镇建设的步伐过快而流于形式。现在的许多乡镇日新月异,土地规划成了一个经常做但也经常不用或无用的东西,规划的滞后性和不稳定性严重影响了对部分乡镇土地建设使用的监管力度。此外,批准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流程的繁复与现实快捷需要之间也有巨大的矛盾,这也是造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一个直接原因。

3、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建设用地指标不够, 土地违法案件时有发生。随着经济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不可避免还需要占用大量耕地,人地矛盾、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更加尖锐。近年来,随着各乡镇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政府实事项目的不断增多,在建设用地需求大量增加的情况下,违法用地也随之增加。具体表现为:某些单位或个人为了引进项目而急需扩展经营用地范围,在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采取“先斩后奏”,擅自违法占地,建造经营用房。乡镇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过程中也有一定难处,在发展地方经济和招商引资的过程中,遇到的第一件事就是需要建设用地,为了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在尚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违法占地,争上项目。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与治理违法占地两者之间,天平难免会倾向于前者。

4、农民土地征用征收时补偿费用较低。相对政府土地拍卖价格而言,农民获得的政府征用价格偏低,这有违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原则,侵害了农民的利益。我们并不否认为了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需要牺牲部分人或集体的利益,但不得不对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征地适用范围,征地程序和损失补偿产生了质疑。国家征用权的滥用和土地所有权的强制转移,产生了明显的不公平,政府以低补偿从农民手中征用土地,又以拍卖出让等形式高价转移给土地开发商。把这一行为认定为了“公共利益”,显然没有说服力。发展经济、推动工业化必须占用农民集体土地,但是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应当是农民分享工业化、城镇化成果的过程,应当有利于增加而不是损害农民的利益,应当有利于缩小而不是扩大城乡差距。

5农民宅基地审批及相关违法案件屡禁不绝。村里领导意识不够,对审批程序不熟悉,误导建房户总以为是政府不为他们办实事。因为各村社区没有统一的规划宅基地,符合审批条件的建房户由于没有统一规划而无法通过审批,因此造成违章建筑不断。另外一些接近城市地区或开发热土上,外地人口较多,出租房比较抢手,导致违章建筑增多。第三随着乡镇工业开发拆迁及新农村建设不断推进,处于拆迁地块上的一些单位和个人,从自身利益出发,想打拆迁的“擦边球”,他们认为,拆迁是一件大事,政府部门在拆迁政策上肯定会向拆迁户倾斜,就乘尚未动迁之际,抓紧时间违法占地建造一点生产或居住用房,到时有望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6、建设用地除违法外,对于有土地证的,很多原因造成土地一直没有使用,两年后无法通过竣工验收,也造成土地浪费。闲置土地一般没能依法收回,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土地审批机关有权收回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然而在现实中却有闲置十年的土地,究其原因:一是某些单位批多建少,趁机多占土地;二是某些单位撤销或搬迁后,要么房屋连同土地一同卖掉,要么让土地一直闲置;三是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使用权审批后的跟踪管理不到位,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造成国家资产严重流失。

7、执法方面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违章无法处理外,也有个别领导打招呼的违章建房,也迫使执法困难。目前就马岙而言,虽然成立了执法中队,但实际上的执法力度不够,效果也甚微,很多社区已处于无法管的现象。土地执法程序上时间较长,土地管理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主管部门对违法占地所建建筑及附属物没有强制执行权,每一违法案件的强制执行必须申请法院执行,而法院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和复议的权利,从立案到最终执行常需要几个月时间,久拖不决则土地执法监察的威慑力不能及时体现,客观上导致了有人不断以身试法,程序设置冗繁不合理,没有一个有效的动态监督管理网络。执法部门人力、财力有限且管理机构设置重复混乱、相互扯皮推诿,客观上也纵容了各种土地违法案件、违章行为的产生,处罚决定难以执行。中国特色的土地管理执法系统设置决定了处罚决定执行的难度非常大,法律虽然赋予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制止权,但只靠一两个无实权经办人去制止、去说服,一般是制止不了的,而且在查处这类违法案件时,碍于多种原因,执法者一般也很少对案件报备,甚至通常为其完善手续了事,往往有名无实。

8、乡镇土管城建办的工作条件尚未完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目前各乡镇土管城建办虽然都配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但职能设置和工作条件离有效管理好整个乡镇的土地管理尚有一定的差距,工作职责除了担负日常的房屋土地管理之外,还要完成镇政府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乡镇土地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今后,我们如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土地管理工作的保障作用,促进全市各乡镇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1、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依法保障城镇建设发展用地。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从保障舟山未来发展的大局出发,正确处理好加快城镇化进程与合理利用土地的关系,要继续加强耕地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健全基本农田分保护责任制,严把土地征收、征用、和转用审批关,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大力开展复垦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2、严格规划,强化管理。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实行“红线”控制,建立耕地保护的绿色屏障,防止村庄建设的盲目外延扩张。切实搞好乡镇建设规划,科学地进行功能分区。结合新一轮土地规划修编,合理确定不同类型村居用地规模。严禁无度扩展;偏僻的小村、自然村要逐渐向中心村集中,以达到集约用地,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允许乡村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村庄用地措施。同时还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一建筑设计,将土地规划和城镇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在对预留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制定详规,以形成一套科学规划引导乡镇建设的良好机制。 

  3、完善土地立法,力求在较长时间内提供我国农村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充分法律法规依据。《土地管理法》是目前农村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主要依据,作为部门法律,自实施以来对土地保护、开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的立法机制和执法管理水平有限,现实中仍然大量存在对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和制度的落实不力,以及各种违规设立各类园区、房地产项目、违法圈占土地、土地非法入市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混乱情况。从根本上讲,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可能一成不变,总要调整,但现行农村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所能依据的法律法规极不完善,基本属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应付状态,立法考虑不周全、未经广泛讨论,所以经常是出现一些重大土地问题时各地各部门只能被迫临时出台各种条例法规去解决抑制,即法律法规存在真空地带和滞后性及执行细则不足的缺陷。这些都有待补充、修订、完善。

4、实行重奖重罚制度。实行重奖重罚制度,建立“保护耕地奖励基金”不失为一种有益尝试。目前,违法占地主要是占用耕地,应统一到“耕地总量不减少”的总目标上来,以保护耕地为标准而不应以税费为标准。还要从制度上加强对征地款的管理,使征地款能尽快按专款专用的原则核算,专户储存,避免挤占挪用现象。

5、加强和改进土地政策法规宣传,强化全社会耕地保护意识。国土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土地政策法规宣传,使耕地保护基本国策深入人心,另一方面也要不断改进现有的宣传方式方法,找准切入点,突出宣传重点,进行深入宣传。首先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党政领导干部、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普及培训班、重大政策调整专题培训班等方式,提高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守法意识。二是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的宣传。重点在经济发达地区、城乡结合部、公路两旁等土地违法易发区,进行广泛宣传。三是要加强对公开查处案件的宣传。注重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通过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公开查处,对全社会进行警示教育,充分发挥对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震慑作用。四要结合时势,更新宣传内容。十七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明了农村土地改革的方向。应结合时势,及时宣传,准确传达中央文件精神,防止基层干部和群众对文件精神理解偏差。通过多渠道、多形式、针对性的宣传,不断提升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认识水平,不断提高全社会参与土地管理的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依法合规用地的良好氛围。

6、优化报批流程,实行征地预存款制度。采取“合并、同步、前置”的办法,减短征地报批办事时限缩、缩减批环节,提高了征地报批效率,确保项目能及时落地,及时开工。实行“征地预存款”制度,项目用地计划下达15天内,征地报批税费和征地补偿费即缴纳到位,确保用地批准后被征地农民的社保问题有充分的资金保障,有效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从制度上降低违法用地,保证了项目依法合规用地。

7、进一步加大清理闲置和低效用地的工作力度。重点是对征而未用、占而不用、多征少用项目用地进行清理。实行清理闲置和低效用地“行政首长负责制”,对各县()、开发园区已批未供土地及闲置、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全面清理,保证真正有需求的项目尤其是好的、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落地。

8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土地管理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主要责任主体,负有违法用地发现、制止、查处、执行的职责。国土部门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其所属的国土资源监察机构主要负责全市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纪检监察、建设、规划、城管、公安等部门是土地资源管理的共同责任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能履行土地利用监管、执法等职责。

9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健全土地监管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建设健全土地管理监控巡查长效机制,利用多种手段监督违法用地行为,狠抓国土资源动态巡查,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一是要形成政府领导、国土部门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的土地管理体系,才能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要加强土地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的土地执法队伍,强化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力度,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执法监察网络,形成“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理”的快速反应机制。;三是执法必严,在农村要把乱占土地尤其是破坏耕地,违法建房和非法交易的行为列为执法重点。必要时,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威慑违法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同时,加大对乱收费、乱罚款的治理力度,严禁“以罚代法、以罚代批”行为的发生;建立巡回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巡查,及时处置,将违法占地建房抑制在苗头倾向状态。同时还要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执法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议国土资源部门引入公安机制,建立土地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联合办案制度,减少办案环节,加大办案力度。要从优化开放环境、服务经济大局出发,狠抓观念转变,坚持事前介入、主动服务。在动态巡查中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动态巡查与宣传政策相结合;二是动态巡查与服务保障相结合;三是动态巡查与信访工作相结合。主动帮助地方政府寻求解决人地矛盾的合法途径,积极引导各地依法用地,赢得各级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从源头上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努力将违法用地消除在萌芽状态。

10、健全新增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定期跟踪检查制度。近几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市各类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与国家从严从紧控制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之间的矛盾极为突出。为使我市新增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合理有效的利用,实现国土资源配置效益的最大化,应健全定期跟踪检查制度。对在跟踪检查中发现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闲置行为,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对满1年未使用土地的,收取土地闲置费;对满2年未使用土地的,依法予以收回,调剂给其它急需用地的建设项目使用。

11、要大力加强国土资源队伍建设。要本着“政事分离、资源整合、集中审批、明晰责任、强化服务和监管”的原则,尽快健全机构、屡顺职能、充实人员,确保国土资源工作正常开展。尤其要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和网络,加强城市和乡村执法监察工作,是从根本上解决违法用地“发现难”问题,扭转被动局面,杜绝违法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