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十一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
为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区党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发挥区党代表议党议政的积极性,推进区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切实做好区党代表提案、提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等有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党代表提案、提议的范围
1、党代表提案,是指在区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团、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向大会提出属于区党代表大会和区委职权范围内,请求列入区党代表大会议程并作出决定的书面议案。
2、党代表提议,是指区党代表大会召开或闭会期间,代表团(代表活动小组)、党代表联名或个人,采取书面形式向区委提出属于区党代表大会和区委职权范围内的建议、意见。
二、 党代表提案、提议的形式
3、区党代表的提案、提议,应使用统一印发的专用纸,一事一件,书写清楚。
4、区党代表的提案、提议,应写明情况,事实确凿,尽可能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 党代表提案、提议的办理
5、区党代表的提案、提议由区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收集,并根据提案、提议的内容,做好分类、登记工作。重大问题须交全委会审议答复,其它由区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落实有关部门办理。
6、在区党代表大会期间,大会秘书处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当面答复区党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意见。
7、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区党代表提案、提议时,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提出意见,由区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重新研究确定承办单位。
8、承办单位应尊重区党代表的权利,把区党代表提案、提议的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办理。区党代表提案、提议的办理结果在3个月内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后,以公文(函)形式进行答复,并附寄《定海区党代表提案、提议处理情况征询意见书》;承办量大的单位或少数复杂的问题,经区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同意,可延长至6个月内答复。承办单位不得由内设机构答复区党代表的提案、提议。
9、区党代表的提案、提议,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由区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协办单位应积极协同主办单位研究办理,及时提出办理意见。答复件经协办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书面进行答复。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提议,可以并案办理,但要分别答复。
10、承办单位在办理区党代表提案、提议的过程中,可采取党内民主恳谈、调研、视察、走访、座谈等形式,加强与提案、提议的区党代表联系,征求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商讨解决办法。对反映比较集中的提案、提议,由承办单位组织提案、提议的区党代表进行面对面的恳谈,商讨解决办法;对于一时难以办结的提案、提议,可采取调研、视察的形式,由承办单位组织提案、提议的区党代表进行调研、视察,共同研究解决办法。恳谈和调研视察后只向区党代表发放《定海区党代表提案、提议处理情况征询意见书》,不再书面答复。
11、承办单位将区党代表提案、提议的答复件寄出后,应主动与提案、提议的区党代表发起人联系,及时了解答复件收悉情况。答复件同时抄送区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
12、提案、提议的区党代表发起人收到答复件后,应及时向附议代表反馈,听取意见,填写《定海区党代表提案、提议处理情况征询意见书》,寄区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区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应及时将《定海区党代表提案、提议处理情况征询意见书》转交有关承办单位。
13、提案、提议的区党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区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督促承办单位加强与提案、提议的区党代表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商讨解决办法。办理结果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再次进行答复。提案、提议的区党代表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向区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说明情况,协商研究解决。
四、 党代表提案、提议办理的督查
14、区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应加强对区党代表提案、提议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必要时可组织区党代表对办理工作进行视察、调研和检查,及时向区委报告区党代表提案、提议的办理情况。
15、区委对办理区党代表提案、提议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诿责任、敷衍塞责的单位,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 其它事项
16、本办法由区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解释。
17、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