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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
文字显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08-12-25 8:31:34    

第一章   

  第一 为发挥党代表大代表作用,持和完善党代表大制度,推民主建,提高党的政能力,保持党的先性,根据《中党章程》和党关规定,制定本例。 

  第二 本例适用于党的全代表大代表,党的省、自治、直市代表大代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代表大代表,(旗)、自治、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代表。 

  第三 党代表大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选举产生。格代表审查,保代表的先性。 

  第四 行党代表大代表任期制。党代表大代表每任期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党代表大提前或者延期行,其代表任期相地改。代表在党代表大闭会,享有代表格,行使代表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 党代表大代表的与职责 

  第五 党代表大代表要认真学习传贯彻党的理和路线政策,认真学习传贯彻党代表大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项规定和家法律法维护党的团结一,密切系党和群,在生、工作、学习和社生活中发挥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接受党和群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 

  第六 党代表大代表有下列与职责 

  (一)在同党代表大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检查员会告; 

(二)在同党代表大间参与讨论定有重大问题 

(三)在同党代表大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同党的委员会检查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定的情 

  (五)向同党代表大或者同的委员会经济、政治建、文化建、社和党的建的重大问题提出意和建 

  (六)党的委员会检查员会及其成员进督; 

  (七)加同党代表大或者同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 

  (八)受同党代表大或者同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工作。 

  第三章 党代表大代表展工作的方式 

  第七 党代表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加同党代表大和同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 

  第八 党代表大,党代表大代表名可以向大提出于同党代表大会职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第九 党代表大会闭会,党代表大代表可以由人或者以名的方式,采用面形式向同党的委员会提出于同党代表大和党的委员会职权围内的提;可以通过参加座、列席会议等方式,本地区经济会发展、党的建等重大策和党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和建 

  第十 党代表大代表受同党代表大和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可以在本地区对涉及同党代表大和党的委员会职权围内的有重大策、重要事项进调查研究。 

  第十一 党代表大代表应当采取适方式,和群加强系,了解党的决议定在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党和群的意和建 

  第十二 党代表大代表邀可以列席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表意 

  第十三 党代表大代表根据同党的委员会安排,可以本地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党的委员会检查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的民主评议党的委员会员会工作的评议 

  第四章 党代表大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十四 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检查员会员应当采取适方式党代表大代表加强系。 

  党的各员会领导班子成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代表的意 

第十五 党的各员会应当计划组织党代表大代表学习,增强其代表意,提高其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 

第十六 党代表大代表加同党代表大和党的委员会安排的活,代表所在应当给时间保障。 

  第十七 党的各员会党代表大代表按照其安排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 

  无固定工收入的代表按照同党的委员会安排展工作,根据实际由同党的委员会负责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八 党的各员会对党代表大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应当责成有组织或者有并负责 

  第十九 党的各员会应当建立党代表大代表联络工作机负责代表联络工作。 

  第二十 便于党代表大代表展工作,党代表大可以代表制代表 

  第二十一 党的各员会要保障代表的知情,按照党关规定,采取适方式向同党代表大代表通党的决议贯彻及党其他重要情 

  第二十二 党的各代表大前,党的委员会应当征求同党代表大代表和同下一党代表大代表党的委员会检查员会报告稿的意 

  党的各员会全体会议前,可以就会议征求同党代表大代表的意 

  党的各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代表列席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三 党代表大代表所在党组织、所在选举单位的党,可以通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况并了解代表展工作的情 

  第二十四 各组织尊重和保障党代表大代表的利。 

  义务协助代表展工作而拒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同党的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妨碍代表展工作或者代表展工作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任。 

  第五章 党代表大代表格的止和停止 

  第二十五 党代表大代表在任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止: 

  (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分的; 

  (二)被停止党籍,或者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第二十六 党的地方各代表大代表因组织关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离同党代表大的,停止行代表职务 

  第二十七 因其他原因需要止代表格或者停止行党代表大代表职务的,按照本章上述理。 

  第二十八 党代表大代表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组织提出,由同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的委员会备案。 

  党的全代表大代表格的止,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九 党的基代表大代表照本例有关规行。 

  第三十 省、自治、直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例,合各地实际,制定党代表大代表任期制的具体法,并报中央案。 

  第三十一 中人民解放和中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党代表大代表任期制工作,由中央委根据本例制定法。 

  第三十二 本例由中共中央组织负责 

  第三十三 本例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