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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舟山市定海区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制度
文字显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08-12-3 10:59:25    

(2006年12月25日中共舟山市定海区第十一次代表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推进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区党代会代表在区党代会闭会期间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代表活动是指本次区党代会结束后至下次区党代会召开前组织代表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条 代表活动的组织形式

        (一)党代会闭会后,各代表团转为相应的代表活动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转为相应的代表活动组组长、副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区委可以对代表活动组的组长、副组长作适当的调整。代表活动组的活动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

        (二)为便于代表活动,各代表活动组可以划分若干代表活动小组。代表活动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同小组的党代表推选产生。代表小组的活动由组长、副组长召集。

        (三)为做好代表联络工作,每个代表活动组设代表联络员1名。代表联络员由代表活动组组长所在单位的相关党员干部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代表活动小组也可以设立代表联络员,以加强联系、沟通。

        第四条 代表活动的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的要求,探索完善反映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号召力。

        (二)服务中心原则。牢牢把握“发展、平安、和谐”这一主题,紧紧围绕区党代会和区委的重大工作部署开展活动,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三)群众路线原则。充分相信和依靠党员、群众,倾听党员、群众的意见,反映党员、群众的呼声,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四)讲求实效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地开展活动,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积极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建议和措施。

        第五条 代表活动的形式和内容

        (一)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党代会的决议、区委的决定。

        (二)根据区委确定的涉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重大课题,开展调查研究,各代表活动组每年应完成1-2篇有较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对全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区委决策提供依据;加强与选举单位党员的联系,向党员通报区委的重大决策,帮助联系对象解决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对区委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以及区党代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受区委委托,对区委部署的有关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党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五)根据区委的安排,参加区委召开的有关会议,参与对有关单位和党员、干部的评议活动。

        第六条 代表活动的组织领导

        (一)代表活动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各乡镇、街道、区属有关单位党组织要积极做好代表活动配合支持工作。

        (二)建立党代表联络室,负责做好代表的联系、接待和处理代表的来信来访等日常事务工作,加强对代表活动的指导、督查。党代表联络室设在区委组织部。

        (三)区委督查室把落实党代表意见建议情况纳入督查范围,认真进行督促,确保落到实处。

        第七条 本制度由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中共舟山市定海区第十一次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