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充分发挥党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的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代表资格
(一)代表的条件
1、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在关键时刻和政治原则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2、能够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认真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显著成绩。
3、坚持党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4、组织纪律性强,顾全大局,能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
5、能够如实反映党组织、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二)代表资格的确认
各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党员代表,在区党的代表大会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后,即获得代表资格。本届任期中增补的区委常委为代表。
(三)代表的任期
党员代表的任期与本届区委的任期相同。
(四)代表资格的终止、取消与暂停
1、党员代表所在的基层党委有四分之一以上的党员联名提出,或区委、区纪委提出,认为该代表不能履行职责或丧失代表条件,经本选举单位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并经区委批准,即取消代表资格。
2、代表被判刑或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代表资格自行消失。
3、在本届任期内,无故三次不参加(出席)由本代表团及区委组织的活动的,代表资格自行消失。
4、代表死亡、组织关系迁出本区的,其代表资格自然消失。
5、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或因违纪案件正受到纪检机关审查的,暂停其代表资格。
二、代表职责与权益
(一)代表的职责
1、听取和审议区委、区纪委的工作报告。
2、选举区委委员、区委候补委员、区纪委委员。
3、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4、调查、收集本选举单位党的建设情况和党员的意见、建议、要求,及时向党有关组织和有关会议提出意见、建议。
5、对涉及全区党的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区委提出工作建议。
6、对区委、区纪委及其组成人员和其他党员干部进行监督。
7、在党的代表大会、党员代表会议和区委组织召开的其他有关重要会议中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
8、受代表大会或区委的委托,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项调研、视察。
9、向本选举单位内党员传达区委有关重大决策和有关会议精神。
(二)代表的权益
1、在党的代表大会、党员代表会议上,代表有权要求把他们认为是重要的问题列入区委有关重要会议的议程,可以在会上就列入议程的问题充分发表意见。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和干涉代表开展代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视察、调研活动,并给代表的视察、调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方便。
3、基层党组织对代表的纪律处分须报区纪委审批,并按管理权限办理手续。
4、区党代表联络室负责处理代表权益保障方面的申诉。
(三)代表与选举单位的关系
1、代表在所在支部内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党的活动。
2、代表与本选举单位的关系是工作联系的关系。
3、代表应当维护选举单位内党员的正当权益。
4、代表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要为党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方便。
三、代表的管理与活动的组织
(一)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形式
1、参加区党员代表会议。党员代表大会由区委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议由区委主持,不定期召开。本届内区委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不少于1次。
2、参加代表团会议和代表团组织的各种形式的活动。
3、参加区委工作会议。
4、进行视察。代表持《代表视察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5、开展专题调查。代表根据区党代表联络室指定的专题,开展调研研究活动,并形成报告。
6、进行结对联系。每个代表联系本选举单位若干名党员,经常听取和收集党员群众意见。
(二)代表团
代表团是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一种组织形式。
1、代表按所在区域和工作性质划分若干代表团。每个代表团设团长一人、副团长一至二人、联络员1人,团长、副团长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出缺时,由区委推荐团长、副团长建议人选,交代表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2、代表团的主要职责
(1)组织代表对区委、区纪委的工作报告和区委有关重大决策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2)根据主席团或区委的安排,组织代表对有关人事问题进行酝酿和预选。
(3)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4)根据区委的要求及基层党委的要求,组织代表参与对有关单位和党员、干部的评议活动。
(5)在代表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上提出议案、建议。
3、代表团的活动
(1)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各代表团一般每年召开代表团会议不少于一次。区委统一安排的代表团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和活动内容由区党代表联络室负责通知;代表团自行召集的会议,由团长、副团长协商决定。代表团会议由团长或副团长主持。代表团会议须有本团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到会,方能召开。
(2)代表团可以划分为若干个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各组推荐产生,代表小组活动由正、副组长负责召集。
(3)代表团或代表小组根据区里的统一安排和实际工作需要开展各项活动。
(二)代表提案。代表可以采取议案、建议、意见三种形式提案。议案必须于党代表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期间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建议或意见既可以在代表大会和党员代表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代表大会和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提出。议案的提出主体是代表团,建议的提出主体可以是代表团也要以是代表,意见提出的主体是代表。议案和集体形成的建议可以由一个以上代表团提出,必须经过代表的表决。对于议案,区委必须及时安排研究并书面作出答复;对于建议,由区委或区委指定的部门研究并给予书面答复;对于意见,由区党代表联络室提交有关部门研究并给予书面答复。
(三)代表的纪律
1、坚持党性。党员代表要认真履行党代表大会赋予的职责,增强全局观念,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不得参与和支持非组织活动。
2、贯彻决议。对于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区魏决定,党员代表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行动中必须坚持执行。
3、严守秘密。党员代表对于涉及到党的机密问题,以及党的代表大会、党员代表会议和区委要求保密的事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
四、代表常任制的组织领导
(一)区委建立党代表联络室 ,设在区委组织部,负责做好代表的联系,接待和处理代表的来信来访等日常事务工作,加强对代表活动的指导、督查。
(二)区委督查室把落实党代表提案情况纳入督办范围,认真进行督促,确保代表提案制度落到实处。
(三)区委将落实党代表活动制度的情况作为考核基层党建工作的内容之一,督促基层党组织支持党代表的活动,积极创造条件,尽力为他们提供方便。
(四)区委建立重要会议向代表通过制度,凡区委全委会研究的有关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代表通报。
(五)区委建立向党代表征询意见制度。区委在召开民主生活会和作出重大决策前,以书面形式征询代表意见,及时、广泛地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使区委民主生活会更有针对性,决策更为科学合理。
五、附则
(一)本制度由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中共舟山市定海区第十次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